发布时间:2016/11/3 13:37:17
部分厂商已经认识到成语作为商标在推广与使用中的各种优点,成语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因此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由于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把握不到位,对自身商品或服务内容的涵盖范围理解不透彻或出现定位偏差,对相关成语的意义内涵把握不准确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出现了大量成语商标被驳回的情况。
由于成语蕴含丰富的传统文化,本身具有简洁精湛的表达方式,因此为广大申请人所喜爱。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很多申请人已经不再满足于将固有成语直接商标注册申请,而是将成语的字音、字义、字形进行变造,希望借助成语原有的固定含义,来增加申请商标的独特性和新颖性。从独创性角度而言,申请人创造性地将成语进行变造,使得变造后的成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也承载了申请人的一些创造性的劳动,而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并未对成语商标的审查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变造后的这些谐音成语,其审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结果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是适用严格的审查标准。
由于将成语进行变造谐音成语的行为属于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于成语中特定汉字的错误认知,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多数将成语进行变造的申请商标均遭遇驳回。比如在第12类轮胎上申请注册“美轮美换”,属于对成语“美轮美奂”的不规范使用,商标局经过审查后予以驳回。
但是如果变造后的成语不会使消费者将该词汇与固有成语联系到一起,则有可能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比如,在培训、教育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智力更生”,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该商标与成语“自力更生”差别较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自力更生”的错误认知,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予以核准商标注册。
所以对于类似谐音成语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注意不要擅自改变成语的文字构成,及时修改也要往相关领域的方向修改,否则可能会有遭遇商标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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